成大化學系友會
國立成功大學化學系友會章程
96.11.10系友大會通過
105.01.30系友大會修訂
108.01.26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國立成功大學化學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以連絡化學系所畢業生之感情、互助合作,協助發展母校化學系 所之教學研究工作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成功大學化學館,必要時得於各地設立分會,其組 織另定之。
第四條:本會之任務為
1.促進會員聯誼與合作。
2.定期召開年會,協辦各屆畢業生聚會。
3.收集系友資料發行系友通訊刊物。
4.提供獎助學金及貸款、捐款協助母系推展系務。
5.促進學術交流及建教合作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五條:凡國立成功大學及其前身台灣省立成功大學之化學系、應用化學系及
化學研究所畢業或肄業者,或曾在前列系所服務者,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六條:本會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權利、並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 各項活動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服從決議之義務,並應擔任本會所指定之 職務或任務。
第八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決定會務進行方針,選舉理監事,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九條: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,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任期均 為三年。現任母系之系主任為當然理事,其餘理事由會員大會或通訊
選舉式,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遇有
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,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。理監事
之任期均自當選至次屆理監事選出為止。
第十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會務。
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二人,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 之。理事任期為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,負責 主持會務。
第十一條: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稽核本會經費之出入及監察本會一切會務。
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任期為三年。
第十二條: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,由理事長聘任之,任期為三年,得連聘。
本會理監事、顧問,均為義務職。
第十三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會計出納一人,其他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會遴
聘之。總幹事承理事長之指揮,處理日常會務。總幹事及幹事於理 監事會同意時得支領工作津貼。
第十四條:本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通過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由理監事會
另訂之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五條: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
議,或經會員百人以上之請求,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十六條:本會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之召集,最遲均應於開會前十四日以書面
通知會員。
第十七條:本會會員大會,以理事長為主席,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、 副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代理。
第十八條:本會會員大會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。
第十九條: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召集臨時會議及聯席 會議。
第二十條:理事會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由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。
第五章 經費
第二十一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
1.自由捐贈。
2.成大文教基金會贊助。
3.其他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製總報告並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四條:本會會員有損壞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。
第二十五條:本章程經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